01:现代教育总第128期 >2023-10-24编印

未成年保护:以立法形式再强化——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点列举
刊发日期:2023-10-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今年9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对未成年人保护新增3方面内容

《条例》在加强和完善原有家庭、学校、社会、网络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三方面内容。

【政府保护】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教育评价制度、托育与学前教育、文化市场监管、校园周边安全、校外托管与临时看护监管、职业技能培训、友好城市建设、完善保护热线等方面的职责。

【司法保护】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通过对监护人侵害制止、涉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服刑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隐私保护、未尽义务单位的监督等进行规范,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流程的规范化发展。

【特别保护】强化弱势群体特别保护,提高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明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别保护制度,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权利。

 

明确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具体表现

《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基础上,特别对于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防治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其中共有六条,包括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

《条例》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等。

 

设立“特别保护”专章

《条例》立足山西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实际,设立“特别保护”专章,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别保护。

《条例》细化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保护机制措施,明确了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保障、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等制度。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